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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辩与冲击 讲述新劳动合同法背后的故事(2)
出处:互联网 文: 刘涛 王琦 评论 ( 0 ) 条 ( 0 ) 砖 ( 0 ) 好 论坛 博客
阅读提示:今年四十几岁的张继德(化名)在顺德市北镇拥有一家600多人的家具加工厂。2008年元旦一过,他就让人在厂区里张贴了一则通知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企业将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符合条件的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课题组起草成员金英杰教授认为,这部法的出台有着必然性和深远意义。首先,本届中央政府制定的战略思路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注重社会公平,解决社会民生问题。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法律责任的追究上有不到位的地方,使用范围也比较窄,毕竟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社会上还没有出现如此多的用工形式。比如包工头、劳务派遣公司,这些用工形式都不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列,却是雇佣底层劳动者的主要单位。而从经济总体发展上考虑,政府希望拉动内需、改变对出口过于依赖的状态,但在中国GDP高速成长的同时,劳动者工资占GDP的比例却逐年下滑。同样是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它制造业工人的工资是中国工人的两倍。此外,国家希望能改变经济竞争能力过于依赖低劳动力成本的现状,提高产业层次,改变中国制造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始终处于利润最低环节的现状。

这样,一部承载使命如此之重的法律在2005年初再次启动了。2005年1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对2001年草案版本进行调整、补充后送交到国务院法制办,而国务院法制办在2005年的5月、6月、8月、10月又先后对草案做了几次修改。

立法基调的改变

这期间,全国总工会提出此法案的制定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2005年,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全国分为六大片区,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兵分三路,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到各地调研。尽管每个地区、每场座谈会都有国务院法制办、劳动部、工会、企业界的人士参与,但一位参与过座谈会的人士向《中国企业家》表示,当时稿子处于保密状态,没有在会上公开,大家只是被问了对十几个问题的看法,这种随意的回答对法律条文的起草、修改很难有实际意义。

2005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修改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列入立法程序,12月24日到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中国企业家》把手中的两份草案与一审稿对比发现,10个月中《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基调有了质的变化。在2005年1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的送审稿(简称“送审稿”)与2005年5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修改稿(简称“修改稿”)中,第一条写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但到了一审稿中,第一条已经改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立法主旨已经从对劳资双方的双保护变为单保护。

一审稿中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在用人单位需要裁员时,一审稿比前两稿增加了“应当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立法基调何以骤变?

在此期间中国社会发生了两场影响深远的辩论。一场是2005年初两个经济学家——张维迎与郎咸平围绕国企改革中的私有化展开声势浩大的辩论。另一场就是围绕《物权法》的辩论。而同是在这一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为农民工讨薪;民工王斌余向用人单位讨薪不成连杀数人,被判死刑……

“这一连串事件实际上都与反思改革、反思市场经济是不是过了头有关。”董保华分析,“在这种压力下,国务院的修改稿一稿比一稿收得紧,以至于最终拿出了我认为几乎是不食人间烟火、极度缺乏可行性的一审稿,这会导致企业、工人、政府三输的局面。”

企业意见:“1/3一致、1/3误读、1/3属于不可调和”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对“三输”的说法很不以为然。他主持了该法的审议、修改。他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民主是历史性的突破,是法律具有高度可实施性的保障。

从2006年1月起,全国人大法工委把草案向全国各单位、各部门、给地方下发,征求意见,并在北京召开了三次三委座谈会,即有法律委、财经委、法工委成员,并邀请工商联、企联、中国美国商会参会,讨论草案条文。“从这些渠道反映上来的意见,90%都是代表用人单位的。即使是人大代表也大多在为企业说话,说你们这样不行,不公平,法律应该是双保护,而不能只保护劳动者……这些意见从一开始就有。”

一直参与该法起草的郭军与李援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国有企业反映比较迟缓,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关注度远远不够,而外资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是最敏感的,尤其是一些外资企业全程聘请律师,全国人大每出一个审议稿,他们都会研究条文、结合企业的人力资源体系,核算成本,并在企业内部办培训班。“外商对法律十分重视,他们非常积极地关注和参与立法,因为他们一般都有守法的意识。而内资民营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是比较淡漠的。”郭军说。

中国美国商会曾经给立法部门发来一份长达64页的意见书,郭军逐条做了分析和回应并参加了中国美国商会举办的早餐会和晚餐会,以便深入讨论。他大致统计了一下,这些意见中有1/3双方的看法是一致的。比如一审稿中对试用期的规定,按照非技术性岗位、技术性岗位来分别规定试用期的长短及是否可以约定,外资企业认为这种区分不够清晰和科学。此意见在二审稿中被采纳,更改为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另外1/3的意见属于误读。比如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企业提出,合同到期了,企业为什么要赔钱,这不是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吗?“他们没有理解条文的原意。这个成本是企业选择的结果,如果你选择继续聘用劳动者,这个成本就不存在。这是在引导企业长期用工,解决合同的短期化问题。”郭军说,“而剩下的1/3则是劳资利益上的分歧,难以调和。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让劳动者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企业就认为这是一种成本。”

对一审稿反弹更大的是劳务派遣公司,而他们的服务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外资企业。北京时代桥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人力资源外包的服务,包括劳务派遣、社会保险代理等。该公司市场总监石巍形容,一审稿中有关劳务派遣公司的规定就是想把这个行业一棍子打死。一审稿中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每派出一个人须存入5000元备用金。“注册资金50万元足以把大批小型家政服务公司卡死,而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10万元就可以注册一家企业。”石巍说,“每年我们公司派出的员工有几千、上万,如果一人为他们交5000元,这就是好几千万,对我们来说这是多大的一笔钱?而且这笔钱让我们交给谁也没有说,由谁来监管、产生的利息怎么支付也没说。全都没有说法。”石巍说。某种意义上,对劳务派遣要“一棍子打死”的说法并非不成立。李援认为,许多劳务派遣公司克扣派遣人员工资、不为员工上保险,让劳动者的利益两头踏空,是应该重点整顿的对象,“有干不下去的,就让它干不下去。”

企业的反应如此强烈,相比之下,全国人大法工委几乎没有听到普通劳动者对此法的看法与声音。“2005年3月前,本人桌子上领导批复的函件100%是反映企业意见的。相比于后来我们征求到的劳动者的十几万条意见,企业发出声音的虽然不多,但他们有话语权、有渠道,他们能直接把报告递到首长的手里,农民工有这样的本事吗?”李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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