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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合同成泡影 看“华为七千人辞职”
出处:上海法治报 文: 上海法治报 评论 ( 0 ) 条 ( 0 ) 砖 ( 0 ) 好 论坛 博客
阅读提示:据《南方周末》报道,抢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华为公司责令旗下工龄满8年的员工,主动辞职,重新竞聘。近万名华为员工的工龄统统归零,根据《劳动合同法》,工龄满10年即可换取终身合同.....

据《南方周末》报道,抢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华为公司责令旗下工龄满8年的员工,主动辞职,重新竞聘。近万名华为员工的工龄统统归零,根据《劳动合同法》,工龄满10年即可换取终身合同的希望于此化为泡影。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华为为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开出的补偿条件为:经济补偿税前总额=(N+1)×员工月补偿工资标准(税前)。但月补偿工资标准不仅仅是员工的月标准工资,还包括员工上年度奖金月均摊值。N为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的工作年限,此外还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此补偿标准优厚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离职员工保留所持有公司的虚拟受限股资格。”

立法为何给资本强权提供如此宽松的规避空间?

我们应反思的是,为什么立法给诸如华为这样的资本强权提供了如此宽松的规避空间?

与现行《合同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加大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例如,现行《劳动法》要求劳资双方必须达成合意之后,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将“合意”的前提,改为了只要符合“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三种条件中任意一条,且劳动者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立法机关理应在《劳动合同法》提交审议、表决时,就充分考虑到新法对用人单位可能带来的冲击。然而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劳动合同法》系今年6月29日通过,却又被人为安排在明年1月1日起施行。长达半年之久的过渡期为用人单位的“规避法律”提供了足够的时间,现仍生效的《劳动法》又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提供了足够的空间。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这段过渡期内并无法律义务依尚未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来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我们甚至可以这样理解,《劳动合同法》在实施时间的规定上本就给了企业依现行法为据予以法律调整的强烈暗示。如若不然,在立法审议阶段就已公布了草案文本的《劳动合同法》,完全可以“从本法公开之日起正式施行”。

华为辞职门:制约资本强权不能徒恃良法

工龄归零的近万名员工,他们的权利确实受到了侵犯,而无论他们是否觉察到,也无论他们是否接受。被侵犯的权利是多层次的,最重要的一个层次,即为当事员工的选择权。所谓“主动辞职”,就连资方都不否认,纯系资方安排。不仅要听从资方号令一律下岗,而且资方安排“主动”,就必须“主动”,连表达不主动的权利都没有。在优厚补偿这种脉脉温情的背后,实际上潜藏着不以当事员工自由意志为意的冷漠,实际上是对当事员工的不尊重。

资本权力的挥洒自如,和当事员工选择空间的逼仄,惊人的反差就这样淋漓尽致地呈现出来,凸显着劳资权利的过度不均衡。凸显这种过度不均衡的是华为,但造成这种过度不均衡的绝非华为。所以,一味责备华为不仅不合情理,也于事无补。最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只在于,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华为的过度强势,乃至资本面对劳动者时普遍性地过度强势?

资本也是一种权力。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腐败,公权力如此,资本的权力也不例外。要避免公权力为恶,唯有民主一途,即唯有以权利制约权力;要避免资本的权力为恶,也唯有民主一途,即唯有以公民权制约资本强权。就此来说,单单指望一部劳动合同法来规约资本,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就太不切实际了。必须装上公民权利这个发动机,良法才可能真正驱动。

【责任编辑:董晶晶 TEL:(010)68479336-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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